安梅兰、李永春:
本院受理原告孙文与被告安梅兰、李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安梅兰、李永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文借款本金15000元;二、被告安梅兰、李永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孙文借款利息1461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6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孙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安梅兰、李永春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0日
戴关福、姜海鸽: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744号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关福、姜海鸽、朝腰力吐、张香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戴关福、姜海鸽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要求被告戴关福、姜海鸽给付借款利息20480元;3.要求被告戴关福、姜海鸽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的利息;4.要求被告朝腰力吐、张香梅负连带责任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戴关福、姜海鸽、朝腰力吐、张香梅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