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法院公告法院公告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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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8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2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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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海明:

原告科左中旗曹连山种子肥经销处诉被告候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候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曹连山种子肥经销处欠款本金3000元;二、被告候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曹连山种子肥经销处欠款利息3724元(3000元×0.02元÷30天×62个月2天,从2015年6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并继续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曹连山种子肥经销处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曹连山种子肥经销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4日

王丽华:

原告杜凤梅诉被告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王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凤梅借款本金12000元;2、被告王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杜凤梅支付逾期利息2342.80元,并继续以借款本金12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15日至借款实际尝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003元计算的利息;3、驳回原告杜凤梅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高明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高明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明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8月16日的欠款本金733453.01元、利息24330.42元、本金罚息287.32元、利息罚息603.87元,并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高明浩不能偿还上述款项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享有对抵押物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四季青城1号楼25至26层1单元2504号房屋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郑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张少辉诉被告郑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酒款:贰万陆仟贰佰捌拾元整(¥26280元);2、并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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