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务催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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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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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09)宁民破字第00001号

因《宁城县饮食服务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获债权人会议通过,管理人已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基本执行完毕,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终结关于宁城县饮食服务公司的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继续履行相应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裁定终结宁城县饮食服务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宁城县人民法院2023年9月27日

■遗失声明

本人(马有泉)150104196711280514持有一张中国现代牧业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证(股权证号11-127-3)(股数14400)不慎遗失,特此声明。

内蒙古楠格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章丢失,印章编号:15029110003003,法定代表人:孙成龙,声明作废。

丰镇市福园服务中心,开户许可证丢失,核准 号 :J2039000538501, 账 号 :15050166623600000625,声明作废。

察哈尔右翼前旗砂海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6MA0QNTEC2C,于2023年9月25日不慎把公司公章和法人章丢失,法定代表人:高桂林,声明作废。

阿荣旗霍尔奇镇霍尔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150721MF0531594T)遗失财务专用章、李士平法人名章,声明作废

2023年9月27日

■尸源协查通告

2023年7月29日,达拉特旗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在达拉特旗白泥井镇道老窑子村黄河边发现一具尸体。经调查,死者男性,身高168厘米,左下1、2、3、4牙齿缺失,身体高度腐败无法识别面部。为了尽快查明尸源,请各地公安机关协助排查,并发动广大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如有符合上述特征的失踪人员,请及时与达拉特旗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联系。

联系人:杨警官13451377771

达拉特旗公安局2023年9月27日

■寻人

孙志明,登记身份证号为:6204211996xxxx2824;王文章,登记身份证号为:6204211996xxxx2826。因工作需要,有知其下落者,请务必于10月15日前联系工作人员,否则视为放弃申领,电话:0471-6552436。

2023年9月27日

■债权债务转让公告

因呼和浩特市聪颖佳鑫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无业务经营,公司再继续存续面临资金困难,故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并注销公司。对于公司注销前的债权债务(公司基本没有债务,只有对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未执行回来的执行债权),全部转让给大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丽。公司注销后的一切事务及债权债务也均由刘亚丽承担并全权处理。

转让人:呼和浩特市聪颖佳鑫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人:刘亚丽2023年9月27日

■公告

被继承人乌吉梅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乌吉梅(女,1941年7月3日出生)的遗嘱继承人乌云其其格于2023年9月25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被继承人乌吉梅于2021年4月16日在我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乌吉梅将位于昆区团结大街20号街坊3-25的房产壹套留给乌云其其格个人所有。现乌吉梅已于2022年10月8日去世,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向被继承人乌吉梅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发出公告,请持有与乌吉梅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我处将为乌云其其格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2023年9月27日

■公告

近年来为武警内蒙古自治区总队医院提供采购类、工程类、医疗设备服务的公司(内蒙古誉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双艺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国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全新建筑公司、江苏南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嘉至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奕博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或我院发光字安装项目、综合保障楼粉刷项目、车棚改造项目、警营网吧建设项目、住院楼B座广日电梯安装项目、住院楼B座消防新建项目等未及时进行质保金或尾款结算的企业,请近日与我院进行联系,带齐项目相关资料到我院保障处营房办公室办理相关结算事宜。

联系人:张明君

联系电话:15661131914、19526046681

武警内蒙古自治区总队医院保障处营房办公室2023年9月27日

■公告

内蒙古鑫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任俊峰、杨俊考、柴晨光:

内蒙古鑫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8·25”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一案,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卓)应急罚〔2023〕001号、(卓)应急罚〔2023〕002号、(卓)应急罚〔2023〕003号、(卓)应急罚〔2023〕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送达。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卓)应急执行催告〔2023〕1号、(卓)应急执行催告〔2023〕2号、(卓)应急执行催告〔2023〕3号、(卓)应急执行催告〔2023〕4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所确定的义务。你单位有权在收到催告书后3日内提出申辩书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地址: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北街应急管理局,联系人:郭睿,联系电话:0474-4903515。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更正

本院刊登在2023年8月30日《内蒙古法制报》第4580期15版向被告雷永军所发公告内容中有误,现将该公告中“雷永军”更正为“雷永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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