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祝彬:
本院受理原告卢相臣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五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刘东升、宋广清:
本院受理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与刘东升、宋广清、土默特左旗信达大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刘东升、宋广清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思必达汽车经济贸易园区售后楼1层102号、103号、104号、105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亢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白世刚诉被告石德厚、亢利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亢利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白世刚支付劳务费51000元;二、驳回原告白世刚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内蒙古宏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伟、王秀锋: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宏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伟、王秀锋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5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刘阿嫱:
本院受理原告郝海峰诉被告刘阿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刘阿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交还位于东护城河南街富邦商苑小区北5-11东户房屋,派员监督当场验收房内设施及家俱情况,如有损失照价赔偿。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房款8000元,违约金2000元,耽误再次出租费2000元,合计12000元;超期占用房屋费每天100元,从2023年1月15日起计至交还房屋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新城区美捷汽车美容服务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玉君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城区美捷汽车美容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新城区美捷汽车美容服务部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334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暂计人民币1642.96元(以833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以上两项共暂计9976.96元(大写:玖仟玖佰柒拾陆圆玖角陆分);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张敏娟:
本院受理原告孔跃军诉被告张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55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刘新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新宇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偿还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借款本金166789.89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应收未收利息合计为3176.91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新宇按照《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3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刘新宇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45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
赵英、杨磊:
本院受理原告杜志勇诉被告赵英、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英、杨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贰万陆仟叁百元整(小写:26300元)及利息4608元(暂时从2022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2日,以26300元本金为基数,以月息1.46%计算到2023年5月2日,共4608元),实际利息,请求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