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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4期:第1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2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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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喜俊: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齐喜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917.59元,利息10615.67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2月9日),本息合计:30533.26元;二、被告齐喜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23年2月10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17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2日

丁明明、王艳红、王雪冬、赵争光: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艳红、王雪冬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5329.00元,利息:238104.76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9月27日),本利合计:433433.76元;二、被告王艳红、王雪冬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9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8.787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2日

何殿仁: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何殿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473.48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3月3日),本息合计:20473.48元;二、被告何殿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23年3月4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97‰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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