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撒旦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王宇坤,闫峰在本通知书发布15日内与我公司股东会联系,因我公司要进行公司解散,需经你到工商管理处签字确认,如15日内还未与我公司股东会联系,股东会以80%的股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章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按照此规定本公司除王宇坤,闫峰以外其他股东共占80%的股份,具有公司表决权,所做规定处理符合法律效益及法律程序。内蒙古撒旦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