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鹏程: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宝音、包根小诉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李宝音、包根小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将涉案林地过户到原告名下;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史春海:
原告关巴达玛与被告史春海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65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关巴达玛与被告史春海离婚;二、婚生子史子涵(身份证号码:15052120170504009X)由被告史春海抚养,原告关巴达玛自2023年9月1日起每月给付婚生子史子涵抚养费700元至其满18周岁止,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三、驳回原告关巴达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关巴达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