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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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91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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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林:

本院对张志兴诉王玉林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康永飞:

本院受理原告丁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4581、4582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杨海峰、乌敦:

本院执行的高玉贵与杨海峰、乌敦、乌日图那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24执恢2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偿还249972.93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内蒙古百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姚小雷诉被告土默特左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第三人内蒙古百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许可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内蒙古百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21行初6号案件的行政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撤销土默特左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将姚小雷登记为内蒙古百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及经理的登记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土默特左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担,鉴定费22000元由土默特左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9日

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宇与被告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公司)、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将判决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因原告白宇对(2022)内0121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在上诉期间,因你公司至今没有派人前来领取民事上诉状,导致上诉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派员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办公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9日

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新社、李爱平:

本院受理原告徐帅诉被告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新社、李爱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河南燕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新社、李爱平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43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内蒙古国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军诉被告内蒙古国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成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因原告李海军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事项如下:

对申请人实际施工的位于金山管委会汇业路东侧与110国道南交汇处南侧住宅小区5#6#7#建筑外墙部的保温涂料的实际工程量进行鉴定。现依法通知,请你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上午9时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楼303室参与选择专业机构,逾期未到,视为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不影响鉴定程序的进行,并定于2023年11月3日上午10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金山管委会汇业路东侧与110国道南交汇处南侧住宅小区5#6#7#进行现场勘验,请你公司派员准时参加,逾期未到,不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9日

肖剑、崔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19日

内蒙古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计诉你公司与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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