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唐旺勋通讯员白姗)近日,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对一起破产清算案件作出裁定,认可债务人兴安盟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全体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终止破产程序。
兴安盟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不具备清偿债务能力,向科右中旗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法院审查后裁定受理兴安盟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承办法官经调查了解,该案债权类型简单,债务人与债权人因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在建工程产生债权债务争议,要按破产清算处理,公司现有财产变现价值不大,且各债权的清偿比例较低,如果进行破产和解,更有助于企业脱困重生。随后,承办法官和管理人多次组织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进行协商,并协调解决各类疑难问题,最终,全部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
该案的审结不仅让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保护,也让债务人摆脱当前困境,继续创造更大市场价值,实现了企业、债权人多方共赢的局面,为破产审判工作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