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定向体育运动协会:
本院受理原告柳扬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定向体育运动协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定向体育运动协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教师资格证书培训费用20000元整。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任小军、张跃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被告任小军、张跃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贷款本金962500元以及利息40040.65元、罚息769.22元、复利1140.52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15日),并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继续给付自2023年2月16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请求数额小计1004450.39元。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两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102省道金桥景观花园12号楼4层4单元401号房屋拍卖、变卖,对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含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