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学芹: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与鲍海明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已经将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以及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依法转让给鲍海明。由于原债务人刘景东于2017年6月25日病故,经法院确定苗学芹为刘景东唯一继承人。因此,现将债权转让事情通知苗学芹。如刘景东后续增加其他继承人需要通知的,由苗学芹一并通知。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特此通知!
通知人:薛岩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