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芳)近日,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决定由被告人王某某以劳务代偿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当日,王某某作为内蒙古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教育基地--荒漠化治理区建成后第一名以劳务代偿方式进行植绿治沙的案件被告人参加了该基地的揭牌仪式。
据悉,2018年至2019年秋季,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托克托县黑城村东圪节草卜地本人和同村村民承包经营的耕地内取土、卖土。经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鉴定,王某某取土占用耕地面积16.347亩,已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另经内蒙古宏创测绘有限公司对涉案耕地取土的土方量进行测量计算,王某某取土土方量为32401.21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在耕地内取土,改变被占用耕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因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限期对其破坏的土地进行回填。
庭审后,法官了解到王某某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支付罚金,且被破坏土地已修复进行耕种。法院决定,由承办法官和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共同监督,王某某在缓刑期间到荒漠化治理区,对其应承担的民事恢复涉案土地环境责任,以劳务代偿、异地代偿的方式承担。
该案的判决,有力打击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严厉惩处了犯罪分子,同时,充分落实替代性修复理念,强化“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