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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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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内蒙古保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燕霞与你单位(呼劳人仲字〔2023〕760号)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3号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奈伦国际B座1312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9月5日

■仲裁公告

苏岳宝(152123195801100036):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与你之间关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2]呼仲立字第8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本会仲裁规则、本会仲裁员名册等附件。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按照《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选定石贵东、刘新富、周宇为本案独任仲裁员。你可在《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本案独任仲裁员,选定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逾期未能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的,则由本会主任指定王新田为本案独任仲裁员,并定于2023年11月6日下午3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电话:0470-8217486;仲裁庭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河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5日

■仲裁公告

郭双良(152128196502050010):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与你之间关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2]呼仲立字第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本会仲裁规则、本会仲裁员名册等附件。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按照《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选定本案独任仲裁员。你可在《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本案独任仲裁员,选定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逾期未能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的,则由本会主任指定王新田为本案独任仲裁员,并定于2023年11月6日下午2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电话:0470-8217486;仲裁庭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河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5日

■仲裁公告

沃荣清(152128196410170015):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与你之间关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2]呼仲立字第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本会仲裁规则、本会仲裁员名册等附件。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按照《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选定本案独任仲裁员。你可在《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本案独任仲裁员,选定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逾期未能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的,则由本会主任指定王新田为本案独任仲裁员,并定于2023年11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电话:0470-8217486;仲裁庭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河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5日

■仲裁公告

何淑兰(152128195308070021):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与你之间关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2]呼仲立字第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本会仲裁规则、本会仲裁员名册等附件。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按照《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选定石贵东、刘新富、周宇为本案独任仲裁员。你可在《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本案独任仲裁员,选定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逾期未能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的,则由本会主任指定王新田为本案独任仲裁员,并定于2023年11月6日下午4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电话:0470-8217486;仲裁庭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河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5日

■仲裁公告

敖立柱(152128195008080017):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喆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与你之间关于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为[2022]呼仲立字第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本会仲裁规则、本会仲裁员名册等附件。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按照《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选定本案独任仲裁员。你可在《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本案独任仲裁员,选定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逾期未能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的,则由本会主任指定王新田为本案独任仲裁员,并定于2023年11月6日上午11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电话:0470-8217486;仲裁庭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河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

2023年9月5日

■公告

内蒙古维勒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亚茹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3〕674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3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出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3年9月5日

■公告

呼和浩特青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贺军明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3〕774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3年10月11日下午2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出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3年9月5日

■公告

呼和浩特青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娜娜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3〕773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3年10月11日下午2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出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3年9月5日

■公告

呼和浩特青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徐志敏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3〕776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3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出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3年9月5日

■公告

呼和浩特青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于明丽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3〕775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3年10月11日下午2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出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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