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宝兴:
本院受理原告潘阿日木扎诉被告包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包宝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潘阿日木扎借款本金125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包宝兴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2日
王燕燕:
本院受理原告刘唐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燕燕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83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3年8月22日
李安全:
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安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