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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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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蒙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告知函

致乌审旗蒙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高管、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2023年5月6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内06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乌审旗蒙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3)内06破6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对债务人有关人员的法定义务及责任现进行告知,并请您向管理人移交债务人的有关材料、物品、资产。

一、乌审旗蒙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人员的法定义务及责任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二、移交清单

1、企业有关印章、证照、文件;2、企业财务资料;3、企业资产清单、实物及权证;4、企业债权、债务资料;5、企业职工相关资料;

除上述材料外任何属于债务人的资产、物品、文件、材料,或依法应由管理人接管的材料,也应向管理人移交。

三、法律责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4。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告知

乌审旗蒙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2023年8月11日

■仲裁公告

中元创新(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红梅、赵洁、申志文、王旭、李媛媛、张珺、王月婷、张天静、杨洋、张天乐、王海龙、张锦虹、刘兴、李君伟、赵晓英、梁慧展、王宏伟、李海芬、刘成江、穆帅、黄焱、田中阳、赵娅楠、李云霞、范志敏、薛鸿、武小龙、刘泽坤、刘茜、胡润鑫、赵鹏程、王熙政、王卫国、郭翔宇、刘欣、张文静与你单位(呼劳人仲字〔2023〕771-772、784-786、797-800、804-809、811-812、814、820、823-825、834-836、838-840、851、858、864、926、943-944、946-947号)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3年9月14日下午2时在本院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奈伦国际B座1301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8月11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东泽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宋小斌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2]第767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3年8月11日

■债权转让通知

呼和浩特市阿纳食品有限公司将其对焦冬冬(详见区案号:(2020)内0203民特39号〗《民事裁定书》)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丁杰(身份证号码:150104198304071511),债权转让公告刊登后。相关债务人应当向新的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特此公告。

通知人:呼和浩特市阿纳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8月11日

■仲裁公告

中核绿能资源(内蒙古)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鑫焱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3〕676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3年09月15日下午2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3年8月11日

■通知

郝刚于2023年5月16日请假后一直未返回公司上岗,后管理人员联系郝刚本人,其提出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离职申请,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现通知驾驶员郝刚于2023年8月16日前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逾期未办理视双方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477-8373861

鄂尔多斯市天安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8月11日

■减资公告

经全体股东决议,呼和浩特市及时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15010074792624XJ)拟将注册资本金2500万元减少至500万元,现予以公告,债权人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呼和浩特市及时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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