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玉:
复议申请人(原案被执行人、异议人)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人杨承林、被执行人王金玉、乌海市蒙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复议纠纷一案及复议人(原案被执行人、异议人)巴彦淖尔市兴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人郝福祥、被执行人王金玉、乌海市蒙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复议纠纷一案,均已审查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执复119号、(2023)内08执复120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执行审查部门领取(2023)内08执复119号、(2023)内08执复120号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黄爽诉被告张伟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原告黄爽车辆维修费7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张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张东鑫:
本院受理原告常治平诉被告陈增霞、张东鑫、吴一立、杜丽云、李申宇、韩丽萍、杨文胜、王慧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8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
马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小玲与你、呼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马龙归还尾欠款本金23700元;2、判令被告马龙给付以23700元基数为本金,按月利率2分计算的利息,直至本利还清之日为止;3、请求被告呼子强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