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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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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内蒙古麦欣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艳妮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3〕466号);本院受理郭嘉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3〕467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3年06月28日上午0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3年8月4日

■公告

内蒙古蒙卿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玖洋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麦欣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俊慧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社会保险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3]第130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3年8月4日

■公告

王小燕(公民身份号码:150122198004122025):

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我委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卫医罚告〔2023〕7号)实施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北路水语青城北门玉泉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邮政编码:010030

联系电话:0471-5977805

联系人:白音巴图云佳郭红霞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4日

■减资公告

鑫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定减少注册资本,将注册资本由20100万元人民币减少至18915万元人民币,最后剩余注册资本 18915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债务担保,特此公告。

鑫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23年8月4日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王增耀(身份证号:61272219671027337X)、王桂芬(身份证号:612722196211093366)、鄂尔多斯市盛威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号码:152700000009101)、张义胜(身份证号:152728196006194819)、李春梅(身份证号:152728196810164821)、刘平(身份证号:612722198112123792)、胡梅则(身份证号:612722198202263764)、孟瑞(身份证号:152701197607013627)、薛海波(身份证号:152723197207235114)、席二爱(身份证号:150122197403211020)、柴裕丰(身份证号:15270119770410095X):

根据鄂尔多斯市广源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3MA0ND1DK86)与王亮(身份证号:152722198410100037)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鄂尔多斯市广源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将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8)内0627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王亮。现以公告方式通知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人及相关义务人该债权转让的事实。请上述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及相关义务人自公告之日起,向王亮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市广源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8月4日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根据鄂尔多斯市金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李伟于2023年7月28日签订的《置换协议》,鄂尔多斯市金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将其合法所有的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中对霍秀琴(15272219711217552X)的债权依法转让给李伟(该笔债权担保人:袁军、崔生瑞、袁占和、李文义、贾建雄、武巧娥等),转让的内容包括主债权、担保债权等基于该债权而产生的相关权益。

现鄂尔多斯市金鑫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李伟特此公告通知债务人霍秀琴、抵押人、担保人等以上债权转让的事实。请上述债务人、抵押人及担保人等在本公告发布15日内向李伟履行债权合同、担保合同等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担保责任,并给付债权实现费用。否则将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采取法律措施(联系人:殷俊林,执业证号11506202210429755,联系电话:15034935766 15326985558,地址: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东100米)。

鄂尔多斯市金鑫达商贸有限公司

2023年8月4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航天牧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孙建霞(呼劳人仲字〔2023〕933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3年9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2号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B座1313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8月4日

■遗嘱检认公示

立遗嘱人李宝兴(生前公民身份号码:

150102193808230015)于2023年4月25日因病去世,立遗嘱人李宝兴生前于2014年6月6日立有公证遗嘱一份,《公证书》编号为(2014)呼青证内字第3319号,遗嘱受益人为李昊(公民身份号码:150102196904280032)和李彤(公民身份号码:150102197310010013)。现李昊和李彤向我处提出遗嘱检认申请,我处已受理。若相关人员对该遗嘱有异议或持有立遗嘱人李宝兴生前所立其他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请在本公示刊登之日起15日内与青城公证处工作人员联系,公证处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1号大天酒店写字楼10楼,联系人:邢宏宇,联系电话:0471-6927530。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2023年8月4日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霍林郭勒市利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单位已于2022年12月14日对你公司作出了《霍林郭勒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限期缴纳采矿权价款决定书》(文号:霍国资字〔2022〕49号),并在2022年12月21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你公司在收到前述决定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10日内履行如下义务:缴纳煤矿采矿权价值款228600元,利息296000元,合计524600元,若逾期仍未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应缴数额的3%加处滞纳金。

如有异议,你公司在履行催告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我单位将依法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公司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该履行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岩峰

联系电话:0475-7921202

联系地址: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友谊路34号

霍林郭勒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8月4日

■公告

内蒙古昌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武楠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3〕640号);本院受理茶蓉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赔偿金、经济补偿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3〕641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3年09月07日上午0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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