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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8-0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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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佩:

本院受理原告罗晓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日

付利军、胡凤英、王立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亮、史佩臻、付利军、胡凤英、王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小亮、史佩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按月利率11.3‰计算;罚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付利军、胡凤英、王立新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小亮、史佩臻追偿;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638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共计89038元,由被告刘小亮、史佩臻、付利军、胡凤英、王立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日

巴彦淖尔市腾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玉英、巴彦淖尔市腾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8月2日

申银霞:

关于被执行人申银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5号街坊6-2-304号(产权人:高永胜,产权证号:066022)房产一处;2、网络询价报告:报告确定上述房产网询价为1073233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日

郭慧荣:

本院受理原告郑献芬诉被告郭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602民初53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等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3)内0602民初531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40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日

马丽萍、张巨斌:

本院受理原告连志国诉被告马丽萍、张巨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516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

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1、被告2共同给付原告15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18(民二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日

李明伟:

本院受理原告曹虎诉被告李明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李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曹虎61113元。二、驳回原告曹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6.88元,由被告李明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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