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公告
卜珊珊、杨海燕、仝娜娜、崔娟、杜宏涛同志,在合同履行期间,请假期满后未归,离岗后公司曾联系你们,后又多次催促并电话联系,邮寄人事通知单等,但至今仍拒不到岗履行劳动责任,严重失职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鉴于此原因,公司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决定终止与你们的劳动合同关系。具体名单及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如下:卜珊珊、杨海燕、仝娜娜、崔娟、杜宏涛。解除劳动合同时间:2023年7月26日。
托克托唐云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7月26日
■通知
由于下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在内蒙古福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望挂靠车辆实际所有人,自登报之日起10日内联系本公司办理过户登记,逾期我公司将解除与以下车辆所有人的挂靠关系同时注销交管部门行驶证营运证手续,下列车辆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我公司无关,如给我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保留诉讼的权利,特此声明,声明人:内蒙古福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牌号:蒙A79316、蒙AU559挂、蒙AN906A(小型箱货车)。联系电话:13847176099,特此声明。
2023年7月26日
■公告
我单位与内蒙古苏扬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腾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奕隆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往来款项业务,请以上公司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与我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我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联系人:武先生
联系电话:0471-5908535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29号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2023年7月26日
■公告
内蒙古国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瑞平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3]第196号裁决书;本院受理郝莎莎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3]第197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3年7月26日
■公告
呼和浩特强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马俊杰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3〕596号);本院受理谢玉鹏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新劳仲案字〔2023〕603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仲裁材料。现定于2023年08月31日上午09时在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街与快速路交汇处东南角(原呼运大院元福酒店楼)三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开庭后15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3年7月26日
■通知
致:恒泰盛都B区5号楼1单元2903室业主李秉昌(身份证号码:152822199310040014)
您与我公司于2018年8月6日订立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及于2018年8月6日订立的《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认购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恒泰盛都B区5号楼1单元29层2903#房屋,房屋面积127.77平方米(实际面积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售价为6200元/平方米,您已于2018年8月6日办理入住手续。现您所认购的房屋所在楼栋大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依据协议约定您应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要求提供资料办理房屋网签手续并向我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我公司已多次通知、催促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您至今仍未办理,致使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网签手续、支付剩余购房款等事宜至今无法办结。现我公司郑重通知如下: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10日内携带购房协议、所有购房款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来恒盛广场D座20层销售部与我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并将所欠购房尾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或现金方式一次性交齐。若您在收到该通知后逾期不办理,我公司将依据《房屋认购协议书》和《房屋认购补充协议书》约定条款,解除与您建立的合同关系,同时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因此所产生的所有不利后果均由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恒盛泰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7月26日
■注销公告
包头市昆区黄丝带创业服务中心,登记证号:民政字第010371号,信用代码:52150203MJ0079328C,经理事会研究决议,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特成立清算组,请债权债务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社会组织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联系人:邬丹,联系电话13947219996。
包头市昆区黄丝带创业服务中心
2023年7月26日
■遗失声明
姚恒将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出具的1-2-401契税、维修基金、贴花税、手续费、登记费收据遗失,收据号:0761476,金额共计38978元,声明作废。
本人周彦君遗失内蒙古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远鹏星河国际花苑11号楼,西单元,3楼西户购房收据2份,收据金额6482元,收据号9492036;收据金额350404元,收据号9502719,声明作废。
周天亮律师证遗失,律师执业证号:11507201620122433,特此声明。
内蒙古旺宣科技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银行预留印件卡片,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聚隆长分理处,银行账号:05510601040001834,特此声明。
李海燕、周建波将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出具的E-1915契税、维修基金、贴花税、手续费、登记费收据遗失,收据号:0426362,金额共计22885元,声明作废。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