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木古郎讯日前,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王某某等四人分别被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金某某违反我国国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违反我国国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本案中四被告人相互合作,互相配合,属共犯,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金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金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乌云格日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