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通辽讯“原告通辽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在进行当庭宣判,请全体起立……”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是一家经营计算机及计算机辅助设备的小微企业,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先后分5次在原告处购买LED显示屏、电源、线缆、锥桶等用品,原告实际交付了上述货物,并出具送货单,由被告单位经手人签字。后经核对,确认上述五笔货款合计金额共计70514.75元。被告以未签订书面合同、手续不完备等理由,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关清在庭前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组织证据交换,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为被告提供货物,被告接收货物并出示了收货单,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法官查清了案件事实,在短暂的休庭后,承办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某单位向原告通辽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514.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当庭宣判有利于提升审判质效,使矛盾纠纷高效化解,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关佳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