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青、云丽莎:
本院受理原告包格日乐、朱永平诉被告王长青、云丽莎(2023)内0125民初728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3)内0125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樊喜林:
原告孙常青与被告樊喜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张淑琴:
本院受理(2023)内0123民初1583号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华建强、张淑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5日
丁玉海、内蒙古盛驰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林所诉被告内蒙古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盛驰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丁玉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内蒙古盛驰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张林所购房款213400元;二、驳回张林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相应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7702元,由内蒙古盛驰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7月25日
李慧平、冀娟娟: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东分社诉被告李慧平、冀娟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李慧平、冀娟娟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东分社借款本金99990元及相应利息27335.39元,本息合计127325.39元(利息自2020年3月3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自2023年2月10日为27335.39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