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伟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退还公告法院公告分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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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9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7-0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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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曹瑞:

本院受理原告杨世明诉被告王强、曹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6000元,并承担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并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1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7月6日

栗胜宾、张忠军、内蒙古同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云峰与被告栗胜宾、张忠军、内蒙古同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栗胜宾、张忠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原告郭云峰劳务费用10950元;二、被告内蒙古同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劳务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6日

李广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万卿诉被告麻占龙、周星亮、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4535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要求四被告偿还本金100万元及从2011年9月23日至2014年9月23日(按同期银行利率4倍计算2分)利息72万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用等)、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3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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