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研究从基层法官视角探析法官人身权益保障问题三人参与非法买卖枪支司法实践中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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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31

三人参与非法买卖枪支司法实践中如何定罪?

纪小慧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家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小区的邢某某先后从多家网店购买无缝钢管、气门芯排筏、自动吹尘配件、瞄准镜等气枪配件,在其住处用这些配件组装成了一支气枪。之后,邢某某将组装好的气枪照片放到微信朋友圈,想通过卖气枪谋取非法利益。宁某某得知此消息后,便与邢某某联系,并以每支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只气枪(其中一支枪为宁某某代其朋友谭某某购买)。宁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付给邢某某人民币700元。同日,谭某某通过微信将人民币2500元转账给宁某某,宁某某又通过微信转账给邢某某人民币2000元。随后,邢某某在其住处先后将两只气枪交给宁某某。案发后,侦查人员从邢某某住处查扣气枪一支,从宁某某处查扣气枪二支。经鉴定,三只气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均认定为枪支。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买卖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由于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杀伤力与破坏力相当大,因此,本罪为抽象的危险犯,成立本罪不要求发生具体危险。

邢某某在其朋友圈发布组装好的气枪照片后,宁某某与其联系以每支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购买两支气枪。就该行为来看,宁某某明知气枪是邢某某非法制造的,还进行购买。根据刑法解释,非法买卖是指违反有关法规,购买或者出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邢某某与宁某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是一种非法买卖。

此外,根据《枪支案件解释》第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论处:“…(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9)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在本案中,邢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组装三支气枪,并将其中的两支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宁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购买两支气枪。虽然,宁某某购买的两支枪中一支为替朋友购买,但其购买数量仍然为两支,至于其购买后如何处理不影响认定其购买数量。因此,即使其替朋友购买一支也应认定其购买气枪的数量为2支。可以认定宁某某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当然考虑到宁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影响等情节,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案中的谭某某委托宁某某向邢某某购买气枪一支,并向宁某某微信转账2500元,虽然枪支尚未交付,但买卖关系已经存在,由此可见谭某某存在购买气枪一支的行为。能否就此认定谭某某构成买卖枪支罪呢?就谭某某的行为来看,其存在非法买卖气枪1支的行为。依据我国《枪支案件解释》“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构成本罪,再者考虑到其还未收到枪支,枪支也未流入社会造成社会危险等。由此,谭某某购买气枪一支尚不足以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

(作者单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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