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对员额检察官自身业务素质和案件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个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重视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事后监督作用,为案件质量安装最后一道也是最坚固的一道“防火墙”。本文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为视点,从评查人员、评查案件范围、评查方式的探讨到评查结果的运用、如何与奖惩机制挂钩等方面,对强化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作用、完善评查机制进行浅析,力求从制度层面探索一条检察机关对案件质量的自我监督、自我纠错之路。
一、建立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为评查奠定人员基础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否能真正发挥出案件质检的作用关键看评查人。针对同一件案件,初入检察系统的人员和资深办案人员评查,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办案资格、业务素质和办案经验对于评查人员来说是关键性因素。最高检在《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评查人员应为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可以协助员额检察官进行评查,这也为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玉泉区检察院充分认识到评查人员的重要作用,率先建立了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多年办案经验的员额检察官全部纳入人才库,包括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每次评查时随机抽取评查人员参与评查,保证了人员配备,从源头上确保了案件评查的实效。
二、加大评查覆盖面,织就严密评查网络
案件质检网络是否织就严密,保证案件评查的覆盖面是重中之重。现在许多基层检察院由于案件数量多,评查人员少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案件质量评查只能是按比例抽查一定数量的案件,为了提高整体案件质量,应尽量做到每件案件都要经过评查人员这道关口,让每一件案件都能“合格出品”,该院就在加大评查覆盖面上下了功夫,每季度的常规评查确保评查上季度案件数达到本季度结案数的80%以上,对于全院办理的各类型案件,确保每件案件至少接受一轮评查,整体上做到了评查全覆盖。
三、评查方式灵活多样,形成评查“组合拳”
案件质量评查的方式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常规评查、专项评查、重点评查联合开展,每种评查方式侧重点不同。该院常规评查每季度开展一次,主要针对上季度各部门已经办结归档的案件进行,属于“日常体检”;专项评查针对特定范围、特定类型的案件进行,属于“特定部位详查”,每年开展至少两次。重点评查针对特定重点类型案件进行逐案评查,如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作不起诉处理,或者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当事人投诉的案件等,属于“疑似病灶细查”。该院注重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案件质量评查,保证每季度开展一次常规评查,今年,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了不批准逮捕案件专项评查和扫黑除恶案件专项评查,评查效果明显。
四、检察长点评案件质量,强化评查效果
案件评查的最终目的是整改和提高,评查效果的优劣也在于此。为了能使案件评查出的问题得到逐一整改,该院每次评查之后,检察长亲自主持召开案件质量评查通报会,并点评每名承办人出现的错误,承办人要按照检察长的要求限期整改问题,并做出整改承诺。案管办也会根据院里出台的《案件质量评查整改跟踪制度》,督促承办部门和承办人积极整改,让严格公正司法的理念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五、建立长效约束机制,注重评查结果运用
为了整体提升全院办案水平,形成长效约束机制,将评查结果记入检察官司法档案,并与检察官绩效考核挂钩是必然的选择。该院根据评查案件情况奖优罚劣,让案件质量直接影响检察官绩效奖金的发放和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同时,案管部门会根据案件评查中反复出现的问题,适时启动约谈机制,约谈反复出现问题的检察官和部门负责人,由检察长主谈,并邀请政工部门和纪检部门参加,通过压力层层传导,让检察官充分认识办好每一件案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而从根本上提升办案质量水平。
六、案管部门和业务部门同时接受评查
案件管理办公室作为组织评查的部门,其本身也负责受理案件,案件的录入信息有很大一部分是由案管部门完成的,因此评查案件时,也应一视同仁地审查案管部门的受理情况和系统使用等情况。该院根据上级院抽样评估内容,结合自身实际,自行设计了《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表》《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明细表》(套表)《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网络评查表(业务部门)》《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网络评查表(案管部门)》等表格,实现了案件评查一案四表,其中将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录入信息以及流程监控、结案审核、案件信息公开等内容也纳入到评查范围,便于评查人员对案管部门监督,防止出现“灯下黑”情况。
七、评查建议和评查意见并举,助力办案精细化
评查人员在评查过程,不仅注重发现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应鼓励评查检察官根据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对案件办理、案件评查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评查检察官提出的建议,承办部门要认真研究是否可行,一并在整改报告中写明是否采纳建议,不采纳的注明原因。该院在2018年第一季度常规评查中,由检察长和两位评查检察官提出的五条建议被承办部门采纳四条,内容涉及强制措施的变更、法律文书制作以及案件证据种类的划分等,对于全院办案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