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阿拉善盟众鑫矿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任志东)不慎遗失,现登报声明作废。自声明之日起,如有人盗用,我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众鑫矿业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7日
■声 明
近日,王红敬持一份(2010)内证民字第71号公证书原件来到我处,要求我处确认该公证书的真实性。经对该公证书上的钢印、公章、公证员的印鉴,以及公证文书的格式、内容核对,确认该公证书原件确系我处出具,该公证书真实、合法、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
2023年6月27日
■更正
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3版刊登的被告为王俊、武永霞、张立君的(2023)内0123民初197号案件公告中存在错误,现将公告人“王俊、张立君”更正为“王俊、武永霞”。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
■仲裁公告
田春利(身份证号:150124198203272619):
本委受理李小龙、苏宏敏、马丽、胡晓芳、乔佳、杨小慧、赵志芳、张皎、敖都胡、陈阳、李雅茜、赵荣、蔡隆隆、王培儒、王辉、高煜琨、韩长江、薛美侠、曹雪丽、李华、徐丹丹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铭仁IT职业学校、第三人田春利呼劳人仲字〔2023〕第23-31、61-63、69、77、87、103、125、190、191、195、196号现已审结,苏星雨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铭仁IT职业学校、第三人田春利呼劳人仲字〔2023〕第198号现已撤回申请。因与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仲裁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事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事项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事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6月27日
■公告
中元创新(内蒙古)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苏志文、高萨仁图雅、段倩敏(呼劳人仲字〔2023〕599-601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3年7月28日14时在本委1号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B座1301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
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3年6月27日
■公告
内蒙古雅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晓飞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玉劳人仲字[2023]13号)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决不服的,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6月27日
■遗失声明
格日勒其木格不慎将《呼和浩特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书》遗失,合同编号:GSH20200527,声明作废。
宝金龙花(身份证号152326197608257880)购买呼和浩特市五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彩虹城3-1209室收据遗失,号码是0004741,金额:10000元;0004912,金额:157888元,声明作废。
张晨龙将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内大翡翠城1号2号3号4号5号楼第5幢11层1109号房屋产权证遗失,不动产证号:蒙(2021)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184668号,特此声明。
赛罕区菁城美容馆丢失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泉支行营业部,开立基本户的开户许可证及密码函、结算卡,账号:152474868755,声明作废。
内蒙古梓澈酒业有限公司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田瑾《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出生日期:2010年9月2日,出生于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医院,母亲:靳林燕,父亲:田庆丰,出生证编号:K150023371,声明作废。
瞿熙桐《出生医学证明》,性别:女,于2007年11月8日9时36分在霍林郭勒市人民医院出生,父亲:瞿业斌,母亲:张斌,出生证编号:H150003376,声明作废。
内蒙古兼济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4MA0MWP5CXU)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本人王殿英将盖有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三枚收据丢失,房号为:,3号楼1单元202号,收据编号为:0060506,金额为:10500元;3号楼2单元202,收据编号为:0060507,金额为:10500元;4号楼1单元204,收据编号为:0060508,金额为:10500元,声明作废。
不慎将梁飞身份证丢失,证号:152634198805213925,遗失日期:2023年2月27日,声明作废。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