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万秋电气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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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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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托克托县新资商贸有限公司遗失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1910018645701,账号155658746384,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支行,声明作废

席鲜明,辅警工作证FJ4354丢失,特此声明。

孙海林,辅警工作证FJ2105丢失,特此声明。

董慧勇,辅警工作证FJ2064丢失,特此声明。

刘锦泽,辅警工作证FJ2223丢失,特此声明。

李帅,辅警工作证FJ2257丢失,特此声明。

不慎将冯博城《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证编号:Q150254373,声明作废。

鄂伦春自治旗成义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将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723MA0QJ15Y72,声明作废。

新城区琳淇女装店在工商银行石羊桥东路支行营业室办理的开户许可证和存款人查询密码遗失,帐号:0602006009200118929,特此声明。

王振华将律师执业证遗失,执业证号:11501198910681113,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内)司律证字第0024号,特此声明。

购房人:许东生,身份证号码:150104197512142519,本人订购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彩虹城3幢1016号房和1017号房,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该房屋收款收据8张,明细如下:

(票据号:0004690,金额:10000元,项目:定金)(票据号:0004797,金额:153159元,项目:房款)

(票据号:0009241,金额:97895元,项目:3#-1016房款)

(票据号:0012111,金额:72777元,项目:3#-1016尾款及面积差价)

(票据号:0004689,金额:10000元,项目:定金)(票据号:0004798,金额:166230元,项目:房款)

(票据号:0009242,金额:105738元,项目:3#-1017房款)

(票据号:0001580,金额:78115元,项目:3#-1017尾款及面积差价)

以上购房收据及购房合同原件遗失,现声明房款收据、购房合同原件作废。

2023年6月14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察哈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蒙牛圣牧高科乳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经销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963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会定于2023年8月8日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辰宇,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3年6月14日

■仲裁公告

张华普(身份证号15010219780910102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中孚法务顾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之间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2]第2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会定于2023年8月18日9时30分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张辰宇,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3年6月14日

■公告

被申请人一内蒙古象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二内蒙古奔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三上海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建峰、董利芳、张红、秦利敏、潘利平、赵斌、刘芳、胡海燕、魏大圣、张永丰与被申请人一内蒙古象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二内蒙古奔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三上海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呼玉劳人仲裁字[2023]117/118/ 119/120/121/122/123/124/125/126号)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决不服的,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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