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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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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广伟:

本院受理原告孙晓冬诉被告马广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77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马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59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梁俊卫:

本院受理原告苏和与被告梁俊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陈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凯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康尔佳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陈龙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52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陈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凯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城区康洁佳大药房、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陈龙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52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内蒙古郎尔佳药业有限公司、陈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凯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郎尔佳药业有限公司、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内蒙古郎尔佳药业有限公司、陈龙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52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内蒙古郎嘉美药业有限公司、陈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凯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郎嘉美药业有限公司、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内蒙古郎嘉美药业有限公司、陈龙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67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陈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凯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爱思德大药房有限公司、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陈龙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67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温佳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赛文娱乐城诉被告温佳林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1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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