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汇鑫嘉德节能减排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灶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汇鑫嘉德节能减排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7101民初27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6月13日
永修县包浩物资有限公司、黄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驰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7101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