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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6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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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臣、郭淑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彩英与被告李臣、郭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臣、郭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刘彩英借款本金65100元;二、被告李臣、郭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刘彩英借款2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2月31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0121元计算利息;三、被告李臣、郭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刘彩英借款13500元的利息,自2016年8月29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0121元计算利息;四、被告李臣、郭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刘彩英借款13600元的利息,自2016年10月3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003元计算利息;五、被告李臣、郭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刘彩英借款18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9月1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0.003元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278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臣、郭淑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3日

郝洪江:

本院受理原告张淑梅与被告郝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郝洪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淑梅借款本金25000元;二、被告郝洪江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淑梅借款25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21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郝洪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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