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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3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6-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占伟与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李霞返还原告彩礼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9日

云占奎:

本院受理原告乌力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4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云占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乌力吉借款本金65000元整及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5日、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云占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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