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保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赤保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赤保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款19390.77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该利息以19390.77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赤保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费1181.58元;三、赤保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公告费200元;四、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王灯宏:
本院受理原告丁成凤、杨福军、杨云霞、杨春霞诉被告闫兰兰、王灯宏、李焕珍、李泽雄、李泽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庭方式为:开庭请按时前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应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孙宁、王润利、牟洪亮、牟义、王靖贺、旭仁塔娜、宋哲玲、胡伟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宁、王润利、牟洪亮、牟义、王靖贺、旭仁塔娜、宋哲玲、胡伟民等系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7012号、7009号、7013号、7004号、70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王存标:
本院受理原告许振华诉被告殷默涵、王存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殷默涵补交鉴定检材,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315号鉴定举证质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对此案进行鉴定举证质证,逾期将视为放弃参加鉴定举证质证程序的权利。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惠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惠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2年5月27日信用卡欠款本金42990.42元、利息8777.7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467.83元、手续费0元,共计54236.04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28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律师费1289.7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2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卢玉龙、武彩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卢玉龙、武彩燕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卢玉龙偿还原告截至2023年2月13日欠款本金118746.90元、利息5163.1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43.41元、手续费2962.50元,共计127915.91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2、判令被告卢玉龙支付律师费3837元,以上合计:131752.91元;3、判令被告武彩燕对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卢玉龙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被告武彩燕作为配偶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2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张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张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2年5月27日信用卡欠款本金40009.27元、利息117203.9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282.16元、手续费1083.75元,共计160579.16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28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律师费1200.2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2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