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近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案件。
2010年5月26日,案外人A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了购房收据。后A又与B签订了《购房协议》,将该房屋卖给了B,B又将该房屋转售给了本案原告,原告实际占有了该房屋并装修入住至今,但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2010年7月22日,A又与第三人张某签订《购房协议》,第三人支付了房屋总价款,房地产公司协助第三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2021年8月11日,被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颁发给本案第三人张某。据此,原告认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案涉不动产权证书,同时要求确认第三人张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该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目前,该案将择期宣判。 (萨茹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