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治彪:
本院受理原告郑上午诉被告高治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10年1月9日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率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319333元;从2020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2年9月28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1年期利率(LPR)4倍计算,利息为64880元;利息共计494213.34元,)本息合计584213.3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