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旺: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海旺、武瑞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6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
万淑梅、刘兴海、吴向忠、陈国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2民初99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万淑梅、刘兴海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9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按月利率10.65‰计算;从2017年4月9日至2021年9月13日止,按月利率15.975‰计算)。二、请求被告吴向忠、陈国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