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只要有一处失信,就不能存在侥幸心理。2015年8月29日至10月23日期间,申请人赵某一直给被执行人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某超市送货,双方约定2015年11月6日后结算,被执行人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某超市会计给申请人赵某出具一张凭证,共欠款4724元。约定期限已到,申请人赵某多次催要无果,于是将其诉至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由被执行人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赵某货款4724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迟迟没有履行义务,无奈之下,申请人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被执行人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有能力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执行员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督促其尽快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
因外出受限,被执行人内蒙古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这才明白法律威严不容挑战,主动到法院支付4724元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