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化”对接“一揽子”化解分工合作履职能攻坚克难促执行速裁调解结合出台办案良策父母卖亲生孩子获利送养人领养人均获刑检察长送来“法治大礼包”限制高额消费“老赖”主动还款现场执行解难题 当事双方签协议提前介入调查 提供“实战经验”协作配合抓重点 惩处犯罪保安全针对焚烧秸杆行为专题讲座普法到位宣传以人为本送法入脑入心走进社区办讲座上好法治教育课
第0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713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26

父母卖亲生孩子获利送养人领养人均获刑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甘旗卡讯拐卖别人的孩子让人深恶痛绝,但将亲生子女有偿送养是否构成犯罪呢?日前,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儿童案,送养人、中间人、领养人均被判处1年至5年不等刑期。

刘某、范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在小儿子刘某某出生后,便向高某某提起想将孩子送养他人。高某某得知魏某某、刘某某婚后多年未育,其父母魏某、孙某十分着急托亲友帮忙领养。高某某打电话联系双方后商定,魏某某一家以2.2万元的价格收买刘某某。当天下午,刘某、范某夫妇在常胜镇某饭店将刘某某交给高某某,高某某雇车来到科左后旗人民医院,经体检确认刘某某健康后,在医院将刘某某交给魏某某一家。之后高某某返回饭店,将收买刘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2万元转交给刘某、范某。后刘某、范某主动向科左后旗公安局常胜派出所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范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获利人民币2.2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高某某明知被告人刘某、范某出卖亲生子而接送儿童,其行为亦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魏某、孙某、魏某某、刘某某明知刘某某系被拐卖的儿童而故意用金钱予以收买,其行为均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芳芳)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