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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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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都加:

本院受理原告李忠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董都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忠华借款45000元。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董都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3日

通辽市中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反诉原告通辽市通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3日

白银成: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996号原告赫青山诉被告白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本息合计203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300元(从2021年10月15日至2023年1月15日20000元×5厘×3个月=30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3年1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5厘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7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3日

代六柱、龙结(又名龙杰):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334号原告布仁特左(曾用名白金宝)诉被告代六柱、龙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代六柱、龙结偿还借款本金305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的利息,从2018年8月20日至2023年3月20日按月利率0.003元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3日

李双明: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012号原告满都拉诉被告李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借款50000元。本息合计:66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16000元,从2021年2月4日至2023年4月4日5000元×1分28×25个月;3、要求被告给付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 8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7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3日

李永祥: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012号原告王树奇诉被告李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本息合计:46076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32076元(从2008年3月18日至2023年2月18日,14000元×1分28×179个月=32076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3年2月19日至实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8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7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3日

马双合拉: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378号原告宝莲诉被告马双合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要求原、被告婚生子(2015年9月30日出生)马腾飞由原告宝莲抚养,要求被告马双合拉每月给付抚养费25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3、原、被告共同外债20000元,要求由被告马双合拉偿还;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马双合拉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3日

陈双全: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安家兽药店与被告陈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陈双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安家兽药店欠款本金1700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21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陈双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3日

韩清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韩清胜、韩清利、包志军、包贺喜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韩清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贷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韩清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贷款利息2286.58元,罚息4719.76元,复利215.84元,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3月22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韩清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861元;四、被告韩清利、包志军、包贺喜格对上述款项在75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30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702元,由被告韩清胜、韩清利、包志军、包贺喜格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23日

周良平: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周良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20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良平的银行存款60057.6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王晓娟: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20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晓娟的银行存款69424.9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张俊琦: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张俊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20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俊琦的银行存款133958.8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火钜红: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火钜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22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火钜红的银行存款68862.4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郝秀东: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郝秀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22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秀东的银行存款65783.9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韩军利: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韩军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22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军利的银行存款180235.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刘春梅: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刘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22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春梅的银行存款211275.4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梁金仓: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梁金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23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金仓的银行存款86833.1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赵兴:

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赵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邮寄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未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23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兴的银行存款4732.0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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