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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3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桂芝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工程款16800元,利息19840元,本息合计:36640元;2、要求被告自2023年2月20日起,以欠款本金1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9日

杨吉木德: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长华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女杨鑫(女,身份证号码:150521201409262528)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每月的25日前给付当日抚养费,直至婚生女18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9日

温秋果: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温秋果偿还逾期借款本金87642.91元,已到期部分利息9822元,逾期部分罚息66465.26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29日)合计:163930.17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并以逾期本利97464.91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7.2042‰基础加收50%,从2022年6月29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物房屋位于保康镇巴彦塔拉大街团结路王府家园10号楼2单元6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154021301960,他项证号:蒙房他证科左中旗字第154041300928号的房产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因被告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一切应付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9日

谢玉小:

本院受理的原告鲍特格喜木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500元,利息17607.6元,合计:30107.6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全部债务止的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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