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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3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1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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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俊生、杨利霞:

本院受理原告孙志林与被告任俊生、杨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任俊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志林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任俊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志林利息22260元;三、驳回原告孙志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006元,由被告任俊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速裁团队领取(2023)内0826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9日

王美莲、王丰:

本院受理原告聂荣忠与被告杭锦后旗鸿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美莲、王丰、张学功、陈振江、康富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26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杭锦后旗鸿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聂荣忠偿还借款21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1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其中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王美莲、王丰在继承王鸿林遗产以实际价值为限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聂荣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850元,由被告杭锦后旗鸿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美莲、王丰负担。王美莲、王丰负担的诉讼费以继承王鸿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速裁团队领取(2023)内0826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9日

吴桩子、内蒙古蒙胜建筑装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苏荣与吴桩子、内蒙古蒙胜建筑装饰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桩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荣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吴桩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荣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苏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桩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5月19日

张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淑珍诉被告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5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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