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峰、岳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峰、岳春、张建军、朱守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651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2日
郑国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郑国有、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就(2023)内0521民初2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请求贵院依法撤销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521民初2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