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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7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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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长泉、张爱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长泉、张爱弟偿还借款本金:25999.34元,利息:3368.01元,本利合计:29367.35元。二、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25999.34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7.98%基础加收50%,从2022年12月11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6月27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0日

刘桂芝:

原告赵新江与被告刘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桂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新江借款本金28000元;二、被告刘桂芝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赵新江自2023年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3%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赵新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桂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0日

张淑霞、贺文福:

本院受理原告贾长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0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本金为36000元的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0日

陶布和: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陶布和偿还借款本金9980元、利息7420.57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8日)本息合计17400.57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998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9.786‰基数加收50%,从2022年6月8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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