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苏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偿还截止到2021年3月25日的欠款本金99028.93元,利息18309.3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593.21元、手续费2382.1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苏和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自2022年3月26日起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用等,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直至付清为止;三、被告苏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用166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0日
王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亚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8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玉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亚平借款本金6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从2022年8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0日
朱盼:
本院受理原告陈新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8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朱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新阳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1200元,并以2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