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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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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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平、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王刚、王月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侯宇:

本院受理原告赵春来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2023)内0502民初325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赵春来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房屋租金4109元,押金2000元,以上共计6109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从违约之日起,以违约金额610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上述欠款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李福钱:

本院受理原告吕二豆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6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5日

宋军:

本院受理原告韩利军诉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7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6日

王永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垚翼农林牧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垚翼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永旺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垚翼农林牧有限公司农资款29800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29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垚翼农林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永旺负担752元,由原告内蒙古垚翼农林牧有限公司负担99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皇甫志敏: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克齐信用社与被告皇甫志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12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赵泽波:

本院受理原告钟晔诉被告赵泽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4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0000元(利息应从2005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算至2022年9月15日,以本金140000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共计147292.48元,酌情收取40000元),本息合计18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鄂尔多斯市盛业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金泓庆供暖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鄂尔多斯市盛业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金泓庆供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欠款198777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98777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888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盛业工贸有限公司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付秀文:

本院受理原告霍东亮诉被告付秀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付秀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霍东亮承揽费用98370.00元。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被告付秀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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