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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6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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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风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张微:

本院受理原告梁太平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8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内蒙古东兴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托克托县海成源水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三亚奥都奈尔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以及和林格尔县大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4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刘传喜、赵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诉被告刘传喜、赵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刘传喜、赵花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8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武风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敦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闫海诉被告敦海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闫海欠被告敦海燕的购房尾款100000.00元原告闫海已经履行完毕;二、被告敦海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闫海为其垫付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明仁支行房屋贷款本息57166.54元;三、被告敦海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闫海为其垫付的2015年-2017年取暖费合计4506.87元。案件受理费1342元,由被告敦海燕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9日

郝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创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建强、聂利青、骈梅花、范建业、呼和浩特市尧盛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马源培:

本院受理原告王莹与被告马源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源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王莹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马源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刘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许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9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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