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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5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5-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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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娟、孙小立: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与被告李成娟、孙小立、聂心园、范占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121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李成娟、孙小立偿还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二、李成娟、孙小立支付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利息2196元;罚息11096.34元(暂计算至2021年6月3日,从2021年6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三、李成娟、孙小立向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计人民币2000元。四、李成娟、孙小立向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土左支行支付律师费200元。五、聂心园、范占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7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李成娟、孙小立、聂心园、范占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唐亮、王利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唐亮、王利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59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王成举、梁改枝、王成贵、赵婷、蒙明珠、安玉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王成举、梁改枝、王成贵、赵婷、蒙明珠、安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成举、梁改枝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4079.54元,截止到2022年6月29日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23247.85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2000元;2、依法判令王成贵、赵婷、蒙明珠、安玉梅对王成举、梁改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211.03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6月29日,以上费用合计为59538.42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王成举、梁改枝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王成贵、赵婷、蒙明珠、安玉梅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15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丁丽梅、周新来、秦喜龙、吴江花、内蒙古青橙紫食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玖鑫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丁丽梅、周新来、秦喜龙、吴江花、内蒙古青橙紫食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玖鑫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丁丽梅、周新来立即偿还原告截止到2022年7月22日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136341.31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30000元;2、依法判令秦喜龙、吴江花、内蒙古青橙紫食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玖鑫商贸有限公司、对丁丽梅、周新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7月22日,以上费用合计为:166341.31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丁丽梅、周新来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秦喜龙、吴江花、内蒙古青橙紫食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玖鑫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15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范志安、云巧仙、李斌、侯晓燕、云文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范志安、云巧仙、李斌、侯晓燕、云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范志安、云巧仙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0000元,截止到2022年6月23日逾期利息1282.52元,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10,223.16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2500元;2、依法判令李斌、侯晓燕、云文斌对范志安、云巧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250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6月23日,以上费用合计为:64255.68元。事实与理由:被告范志安、云巧仙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李斌、侯晓燕、云文斌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6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翟俊刚、李加琦、孙勇生、曹爱枝、李小军、祁燕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翟俊刚、李加琦、孙勇生、曹爱枝、李小军、祁燕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翟俊刚、李加琦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9000元,截止到2022年6月29日逾期利息2831.4元,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25014.13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1950元;2、依法判令孙勇生、曹爱枝、李小军、祁燕霞对翟俊刚、李加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210.6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6月29日,以上费用合计为:69006.13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翟俊刚、李加琦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孙勇生、曹爱枝、李小军、祁燕霞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6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孙勇生、曹爱枝、翟俊刚、李加琦、李小军、祁燕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孙勇生、曹爱枝、翟俊刚、李加琦、李小军、祁燕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孙勇生、曹爱枝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9000元,截止到2022年6月29日逾期利息2813.14元,逾期罚息(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25002.5元,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违约金1950元;2、依法判令翟俊刚、李加琦、李小军、祁燕霞对孙勇生、曹爱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前期为人民币210.6元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2年6月29日,以上费用合计为68976.24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孙勇生、曹爱枝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翟俊刚、李加琦、李小军、祁燕霞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6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宝音齐格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润创冷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1619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王爱风、李红英: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爱风、李红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38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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