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级联动”党建体系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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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4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梁晓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梁晓燕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晓燕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截止至2021年9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5964.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梁晓燕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从逾期之日(2021年1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欠款产生的利息、费用,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梁晓燕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周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710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4月28日

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作君与被告贾建英、第三人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石作君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撤销(2022)内0291执415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4月28日

内蒙古兴海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焕生、刘俊龙诉被告杜娟、李素娥、内蒙古兴海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5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8日

天亮:

本院受理原告娜仁高娃与被告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5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张虎虎:

本院受理原告崔飞诉被告张虎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徐志清:

本院受理原告陈翔与被告徐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1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志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翔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借款利息4928元,并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自2023年4月26日始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志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翔支付律师费1351.6元;三、驳回原告陈翔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志清负担225元,由原告陈翔负担22元;公告费300元(以原告出具的发票为准),由被告徐志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赵瑞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瑞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女诉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91民初38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4月28日

蔺海林:

本院执行的田世奇申请执行蔺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偿还田世奇借款本金483000元及截止2021年11月29日的利息1066665元;及支付以借款本金173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30日至2023年3月28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8936元(按照起诉时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85%计算)和支付以借款本金31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30日至2023年3月28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64051元(按照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年利率15.4%计算)本息共计1622652元、诉讼费16232.5元、公告费560元)、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苏里格支行开户名: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28403077443842366行 号 :103205539314)、传票、限制高消费令、(2023)内0624执44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蔺海林在交通银行6222620910025891650账户内存款1658238.5元、查封被执行人蔺海林名下车牌号为蒙A8H271汽车一辆)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李小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成文文与被告李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鄂尔多斯市众德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兴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准格尔旗众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众德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兴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正债权纠纷一案中,准格尔旗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众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准格尔旗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执行依据为(2016)鄂康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准格尔旗新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限你们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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