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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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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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

本院受理原告刘勇与被告陈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于2023年3月24日解除;二、被告陈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勇品牌型号塞纳5TDJK3DC、牌照号为蒙AK256V、车辆识别代号5TDJK3DC1ES081132、发动机号2GR7415577小型普通客车;三、被告陈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勇支付租赁费98400元及车辆占用费(占用费按8200元/月为标准,自2023年4月至车辆实际交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陈浩:

本院受理原告刘勇与被告陈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于2023年3月24日解除;二、被告陈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勇品牌型号梅赛德斯奔驰牌BJ7205HEAL、牌照号为蒙AB747N、车辆识别代号LE4ZG4DB0HL067062、发动机号10606887小型轿车;三、被告陈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勇支付租赁费116520元及车辆占用费(占用费按9710元/月为标准,自2023年4月至车辆实际交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王智清:

本院受理原告武海珍、李德中、潘挨豹、黄国柱诉被告王智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0102民初74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孙旗林:

本院受理原告马利东诉被告孙旗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0102民初7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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