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需于企优服务纾难解困促营商诉前调解化纠纷司法为民解“薪”愁法官走访解难题  座谈交流谋发展履行审执职能  守护黄河安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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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2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6

履行审执职能 守护黄河安澜

呼和浩特市两级法院共商法治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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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河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正式施行之际,4月19日,呼和浩特市法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暨法治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经验交流会在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召开。会上,呼和浩特市基层法院代表、专家学者、环保公益组织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代表作了经验交流发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也是自治区落实“五大任务”的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呼和浩特市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审理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维护了公众环境资源权益,共同守护黄河安澜。

会议要求,自治区黄河流域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要全面学习领会立法精神,努力强化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紧紧围绕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持续用力,推动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会上,呼和浩特市各基层法院签订了《呼和浩特市法院司法保护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协作框架协议》。该协议共含协作原则、协作目标、协作组织、协作机制、协作事项、其他事项六大部分。根据协议,全市基层法院将聚焦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重点工作,建立密切配合、内容广泛、高效务实的协作机制。一是构建常态化司法协作机制,提升涉环资案件审判执行质效;二是着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环资审判专业化水平;三是针对复杂、疑难环境资源法律问题共同开展调查研究,实现“同案同判”;四是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共享,将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前置”。《框架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呼和浩特市法院初步建立了覆盖面宽、层次多元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协作机制,对不断开创呼和浩特市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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