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需于企优服务纾难解困促营商诉前调解化纠纷司法为民解“薪”愁法官走访解难题  座谈交流谋发展履行审执职能  守护黄河安澜
第07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512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6

问需于企优服务纾难解困促营商

自治区高院出台《关于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刑事法官”走访企业活动实施方案》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呼和浩特讯4月17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印发《关于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刑事法官”走访企业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全区法院开展刑事法官走访企业活动,全面了解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避免简单机械裁判,提升涉企刑事案件审判质量,切实维护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实施方案》提出,自2023年2月至9月,全区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要立足刑事审判职能,根据相关企业司法需求,积极开展走访企业活动。

从“治罪”到“治理”,进行理念更新。走访人员在此次活动中要以“服务者”定位,做好角色转换,倾听企业所需,了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防范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切实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在走访企业过程中,开展涉企刑事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认真调研评估刑事案件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确定走访企业。本着“有效防范、常态化纠错”的原则,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创新,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的经营影响。

走访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可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意见,座谈会参会人员范围可扩大至当地知识产权局、工商联、科技局、律协、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必要时要邀请代表委员参会。

《实施方案》要求,认真落实《内蒙古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订单式服务40条》《内蒙古法院做实“公正与效率”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稳预期司法机制(试行)》要求,实实在在为企业发展和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各走访小组要严格按照方案时间安排完成任务,对走访活动落实情况、收集的意见建议建立相关台帐,归口统一部门。走访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给企业增加负担,不接受企业宴请,不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

走访企业后,要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形成总结报告,围绕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难点、痛点和堵点,优化刑事审判环节涉企司法服务,系统梳理和完善法院刑事审判相关工作。 (自治区高院供稿)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